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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1-26 09:34:46

1、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

A 、 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 、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l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 、 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 、 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 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义务人所在地的乙县。可见,本案的 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 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始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也需要参照适用此项规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诉 前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C选项是错误的。采取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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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年卷三48题)

A 、 书证

B 、 鉴定意见

C 、 勘验笔录

D 、 电子数据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 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选项当选。

3、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 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2017年卷三39题)

A 、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 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 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 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4、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 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

A 、 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

B 、 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 、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 、 能单独定案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 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 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5、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0题)

A 、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 、 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 、 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 、 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从证据的来源上看的,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从内容上看的,分类标准不同,当然可能 出现交叉。例如,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由于是复印件,当然是传来证据,但不论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从其内容上来说都 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借款)是直接证据,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关于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跟举证责任的关系,切 不可草率地认为原告提出的是本证,被告提出的是反证。在诉讼中,存在有些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此时,被 告提出的恰恰是本证,原告提出的恰恰是反证,故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证言是否经过转述说的是其来源问题,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主要看证据的内容,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 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则为间接证据,如一份证言虽 然是转述的他人所见事实,属于传来证据自无问题,但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则为直接证据.故C 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间接证据就算客观、合法,但是其从内容上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不可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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