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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1-29 10:19:03

1、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2006年卷三47题)

A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 、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 、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只是看证据在内容上是否完整,与该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无关。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为直接证据,而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为间接证据。本题中只有C选项是对内容的描述,而其他三项均不涉及证据的内容,只是从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方面进行描述,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 分类无关。A选项中,“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并未告知该证据的内容,故有可能内容完整,为直接证 据,也有可能内容不完整,为间接证据,如一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借条的复印件.从其内容角度.可以完整地证明借款关系这一主要待证事实,为直接证据,但只是从其来源的角度而言是复印件,而直接、间接证据的区分与来源无关:同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关于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该证据证明力小,不能单独 定案,需要别的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定案,而直接、间接证据的区分与证明力大小无关。B选项依然如此,无正当理由 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只是由于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 事实,依然可以成为直接证据,所以B选项错误。D选项中,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同样也只是说明其证明力小,如果其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依然可以成为直接证据,所 以D选项错误。C选项中,我们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来说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细节予以证明,几乎无法找到一项证 据能够完整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每一份证据就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的一个部分、片段,所以我们认为它一般为间接证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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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9题)

A 、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 、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 、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 、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因此,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确系书证。一个证据能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直接证 据:反之若无法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待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只能反映转账事实,而无法单独反映借款事实,故系间接证据。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和手机通话录音都是存储于作为电子介质的手机存储卡之中, 皆属于电子数据;同时,两者都是只能证明战某“要”向牟某借款,而无法直接证明借款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B 项正确,C项错误。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战某提供借条复印件只有证明牟某向战某借款的事实,而与战某向牟某的借款事实没有相关性,不能成为战某借款事实的证据,既非本证也非反证。D选项错误。

3、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 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0 题)

A 、 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 、 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 、 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 、 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 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燕教授不是鉴定人,而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C选项是错 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 的当事人负担。因此,燕教授的出庭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即乙公司予以承担。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4、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2010年卷三83题)

A 、 直接证据

B 、 间接证据

C 、 书证

D 、 物证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上,本题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的区分,关键是看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证据能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 实,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无法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待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在本题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是书店遭受的损失,即侵权案件的损害结果。被损毁图书就能够单独反映这一情况,能 够直接指向损害结果的多少,因此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A选项正确,B选项是错误的。在证据的法定种类上,本题涉及书证与物证的区分。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则是利用物体外观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的分类一定要结合题目中所提问的角度加以判断。图书如果从内容来证明案情,则是典型的书证。但在本案中,书店提交被损毁图书的目的只是为了证 明遭受的损失,图书损毁属于图书的外在物理特征,无需通过图书内容进行证明。因此,被损毁图书属于物证,而非书 证。D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

5、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年卷三80题)

A 、 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 、 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 、 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 、 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书证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另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之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 交即属于上述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之一。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只是拒绝提交书证,而无毁灭书证等进一步的行为,法院不得对其拘留, 故B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 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C项正确。法院只是认定遗嘱所证明事实的真实,而非直接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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