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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细说考卷雷同的标准

来源:233网校 2005年8月31日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参照此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振国、曹立新和武军三名考生与他人试卷两卷以上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确认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司法部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司法部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此不能予以证明,且司法部亦否认对原告作出了上述决定,故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成绩,因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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