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关于期间的计算,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
不计算在内;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以上四句话,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
“人鬼情未了”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1997年的6月17日。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公式为: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等于二年。
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借着月光,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第一句话是:“人鬼情未了!”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1997年的18日。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到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生死两茫茫”
1991年5月10日,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黄鹤一去不复返,十年生死两茫茫。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问律师:何时为满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这里用上第二句话:“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计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