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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

来源:233网校 2005年12月30日

   储备法律人才是国家法治之幸

  新京报:司法考试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选择什么样的人才进入司法实务领域?

  陈卫东:毫无疑问,设立这项考试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入门标准,严把入门关,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

  新京报:这些年来,这个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姜明安: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应该说,这一目的实现的程度还较有限:通过司考的相对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比例并不算多,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并没有吸纳多少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原有构成并没有大的改变。

  新京报: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

  姜明安: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嫌法院、检察院待遇低,不愿做法官、检察官而选择当律师;而有的法院、检察院则将进人指标照顾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招录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尽管《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中录用。

  目前,许多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没有进法院、检察院,甚至没有能进律所做律师,而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或待业,这是多少有些令人遗憾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失败。一个国家,储备一批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之幸。随着今后司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这些人才将大有用武之地。

   新京报:这会对司法考试造成怎样的影响?

  陈卫东: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数据,我们往往不得而知。现在是法学教育的归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的归司法考试,考完之后法院、检察院自己录取,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使得我们缺少通观全盘的协调机构。

  我们现在很缺乏这样的统计,而这样的数据资料对反思司法考试的成败得失是很有益处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果不从事司法工作,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名额的限制,也会导致对其他人的不公平。组织这样全国性的考试需要大量成本,而一旦这些人没有从事司法工作,就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考试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我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对今后的改革很有裨益。

  新京报:现在要从事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除了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对此,你怎么看?   陈卫东:这是没有道理的。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从事这两个职业,这是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的一种误解。司法和行政是两个序列,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司法是以解决法律纠纷为己任的,其适用依据是法律;而行政则是上令下从的工作模式,所以我是坚决反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一种做法的。这是典型的司法行政化的方式。是没有真正把司法部门当作司法部门来对待。

  姜明安: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不是严格的公务员。

  国外一般不将法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个别国家即使列入,也将其归入特别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国人目前对此亦有所认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法官法》第12条和《检察官法》第13条也正好另有专门规定,即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选用。
  《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故明年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做法官、检察官,就再也不需要参加和另通过公务员考试了。

  新京报:国外的司法考试是如何组织进行的?围绕上面的问题,司法考试该做哪些调整?

  姜明安:各国司法考试制度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要说考试内容各不一样,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不同,就是考试方式方法,也是各有各的特色:如有的国家只进行一次性考试、有的要考两次,甚至三次;有的国家仅进行笔试,有的却要同时进行面试、口试;有的国家闭卷考,有的开卷考(甚至考生可回家做论文,确定另外的时间交卷)或半开卷考(允许在考试中查阅自带的或考场提供的法律、法规手册),等等。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考试内容上,可适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在考试方式上,可在笔试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面试,即对通过笔试的考生,再进行一次面试(未过笔试的考生,则不再进行面试,以减少考试成本)。当然,面试也可分别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自愿选择参加法院、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面试。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有关机关无论准备要对现行司考制度进行怎样的调整或改革,都必须非常慎重,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因为这个制度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

   陈卫东:首先,司法考试是不是应该有一套独立的教材?如果需要这样一套独立教材,如何与法律院校的指定教科书进行协调,会不会对教育部指定的统一教材产生一定冲击?换言之,我们需要从总体上来审视司法考试的方式。司法考试该如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互动?在法学教育中如何体现出司法考试的要求?

   我认为有些工作也可以由法学教育部门来实现司法考试的功能与部分任务,而不是全部交由某一个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

  再有就是,是不是司法考试要一次考试定乾坤?我们能不能区别不同的考生人群主体差异,来设定不同的考试方法?比如说结合考生的专业知识背景层次等区别对待,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司法考试方案,比如说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内容是法律基础知识,任何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参加这次考试,法律专业的人可以不参加第一次考试,而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增加一定的口试或者面试?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建议把这样的考试任务交给地方司法部门,让他们组织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有关法律专家来完成;而且这样的口试或者面试是在筛选了两次考试之后进行,我想这样的工作量应该不是特别大的。

  1995年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年、1997年、1999年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

  此后,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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