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
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特征中不可分性与追及性最具光芒。
抵押权对标的物、产生、顺位有严格要求。抵押权是附随于主债权的从物权,附随性颇值玩味。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期间无效,但抵押权有诉讼时效之后的二年限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主要是指债权。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留置有四要点:一为动产;二为牵连关系;三为到期不清偿债务;四为法定合同。
留置权优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留置权、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块钟表,以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为自主占有;承租人、典权人、质权人为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第十四章债的概述
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独行
狭义的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从债效力决于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
《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提前履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有不同的效力。比如:一份合同,自始履行不能,该合同不能成立;嗣后履行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
第十六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因而独具价值。
代位权的14个要点是:1.代位权是形成权兼请求权;2.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3.专属性的债务;4.怠于行使的含义;5.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6.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7.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8.债务人的诉讼地位;9.普通共同诉讼;10.财产担保;11.次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异议的效果;12.诉讼费的负担及优先支付;13.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14.代位权诉讼的限额。
撤销权的8个要点是:1.撤销权是形成权;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7.普通共同诉讼;8.必要费用的承担。
保证是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要式合同。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包括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及二年)。向债务人的追偿在先;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在后。
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合同。定金亦可适用于部分履行。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立约定金是预约约定的定金,主合同尚未订立;成约定金的主合同已经订立,定金的交付决定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约定了一个形成权。
第十七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合并常见;分立亦常见,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债的消灭原因有履行(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条件严格。抵销权是形成权,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抵销权人是男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女方,是被动债权人。男方的债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免除可为单独行为,协议免除也常见。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甲乙结婚并非混同。
第十八章合同概述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违约均可适用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委托、借款即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利他合同心爱的“他”,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和原告的资格。
第十九章合同的订立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两个重要限制。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承诺迟延有特殊措施;非实质性变更有特殊效力。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格式条款有三大规则。合同解释有四项规则。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第二十二章合同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竞合。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