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
〖民通36条〗独立责任
〖民通37条〗条件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一)动产与不动产。
出题角度:所有权何时转移。
(二)原物与孳息
出题角度:孳息归谁所有。
(三)主物与从物
出题角度:主物处分对从物的效力。
(四)种类物与特定物
出题角度:
1.风险承担。
2.强制实际履行。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与事实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分类。
出题角度:
1.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
2. 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属性。
【民通58条】无效民事行为
出题角度:法律适用。
1.《合同法》第47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有冲突,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如果是单方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无效的规定;如果是双方行为(合同),适用《合同法》效力未定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附撤销权的有效合同)。此种情况下,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如果是单方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无效的规定;如果是双方行为(合同),适用合同法可撤销的规定。
3.《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9条是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
【民通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出题角度:除斥期间的起算
《民通意见》第73与《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的关系。例子: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行为。
【民通60条】部分无效
出题角度:判断具体案件中有无部分无效的情形。
1. 定金超高。
2. 租期超长。
3. 利率超标。
4. 流押。
5. 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