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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专利侵权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6日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成果,因此保护范围只能通过权利要求确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指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即只能是同类产品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题例】(08·卷三·单· 24)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1、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1、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B、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而误导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两种: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1)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2)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准

(3)若上述两种都不能证明的则由法院参照专利实施费自由裁量

(4)依照前两种情形请求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专利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害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题例】张某2002年1月经申请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赵某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一直从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该专利产品,张某一直没有起诉,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损失。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现在这两年期间的损害予以赔偿,在此之前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在提起侵权之诉前权利人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专利法》第61条。

《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1)可以在诉前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被称作诉前禁令,在民事诉讼法上则被称作诉前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2)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诉前证据保全。

(4)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证据保全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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