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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1,(03、卷三、单、9)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考点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故人民法院撒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 这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每年都考,只是稍作变化:

  答案:B

  2,(00、卷二、单、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

  A.1997年6月17日

  D.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考点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法通别》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事故发生之日为1995年6月17日。因此,1997年6月16日真正届满2年。故6月17日起可以提出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54条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从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则正确答案为B,但是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如果条文明确规定了日期的起算期限,则不用参考《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的起算点为6月17日,而非6月18日。

  答案:A

  3,(00、卷二、多、59)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地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做出新判决,撒销原判。请问:在下列那些情况下,丁某因宜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考点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婚姻关系是考试重点。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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