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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历年试题及解析(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一)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菜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卯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 元。请回答下列81-85题。

    8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8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D 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某丙的医药费应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分析同上题。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及解析:BC 《民诉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侵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故不选C.

    (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于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来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订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娜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答案及解析:C “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说明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其宣告死亡的要求的最短期间为2年,因此AB错误。同时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时间的起算点为事故发生之日。因此正确答案为C.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届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天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及解析:AC 这道题要注意:一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二是王某的死亡时间的确定。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死亡日期。因此要确定判决的宣告之日。而死亡宣告属于特别程序,必须有一个公告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公告日期为1年。因此判决最早也是在1997年7月以后作出的。

    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及解析:A 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因为违反婚姻法而无效,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陈某不是继承人,另外刘某由于已经宣告王某死亡,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所以,刘某也不是继承人。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玉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巳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合同效力与登记、批准没有联系,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在不动产买卖中,登记过户手续只是与所有权移转有关,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B正确。同时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是通过占有完成,而是以办理登记过户为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之前,买受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8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及解析:ABD 双方出资明确,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而且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要求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条件下成立。另外依据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物权法律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

    (2003年)

    (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D 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D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10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及解析:BCD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答案及解析:B 买卖合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答案及解析:BD 第387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但注意的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及解析:AB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情形不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004年)

    (一)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B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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