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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商法每日一练(7月17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17日
多项选择题
2005年5月,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在会上审议董事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A.甲,8年前因为贪污被判有期徒刑2年
B.乙,曾经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因为决策失误,导致该企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与该年年底完结清算
C.丙,曾经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拍板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查处,并于2002年8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大学教师,业余炒股亏损,对外负债20万元,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5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五种情形。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五年,故仍可以担任;乙曾经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厂长,并对该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三年,故仍可以担任;丙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故不能担任;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故符合题意的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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