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7月24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4日
多项选择题
A市N区居民邵某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事为坐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到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某及其朋友和家人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情发生后,赶快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某找厂家索赔。邵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某、李某、其子邵某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某支付的。事情发生一个月后,邵某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某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人?
A.邵某
B.乔某
C.李某
D.邵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产品质量导致财产、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题中A、B、C、D项所列四人均被同一啤酒瓶炸伤,均有诉讼权利能力,均可作本案原告。

相关推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7月24日)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7月24日)

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7月24日)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