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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试题:原告与被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2月23日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 地位的确定)
  一、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二、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三、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试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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