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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商辅助人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7日

商辅助人

一、商辅助人的概念和特征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也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他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商辅助人的法律特征

辅助性:只是辅助商主体的行为,按商主体的指令或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辅助性工作。

从属性:在商事活动中仅能以商主体的名义在商主体的授权范围之内从事商事活动。

二、商辅助人的分类

按照基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和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是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订立的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是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办人等。

(一) 经理人:

是指接受商人授权而为商人进行商事管理及商事经营的人,是商事活动中的特殊行为主体。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从法律上讲,经理权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但又有其特殊性。

经理权的特殊性:

1、经理权基于委托或者代理关系而产生,由商主体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或雇佣合同来确定其权利范畴。

2、经理人的业务活动签名必须与商主体的商号、印鉴结合才产生法律效力,以表明该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代理商主体处理各类业务。

4、经理权在被授予的同时会附加若干不同程度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仅对委托人与经理人有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这些限制的存在。

5、商人明确授权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方能生效。

6、依各国立法及商业惯例,经理人除特别授权外不得处分商主体的不动产,目的在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商主体核心财产的稳定性。

(二)代办商:是指受商主体委托,不经授予经理权,于一定地区或一定处所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营业事务之全部或一部的人。代办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商主体的利益,降低商主体的从事商事交易的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商业效率,刺激商业发展的目的。法律特点主要有:

(1)代办商的代办权在法律性质属于经理权,都以商主体的特别授权作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2)代办权与经理权都来源于代理权,但代办权的权限范围比经理权受到更多的限制。经理人的权限广泛,对内有管理权,对外有代表权。而代办商的权限较小,一般均被限定在对外业务的某些范围内。如某些国家的商事立法规定,除非代办人获得实施诉讼、转让不动产的专门授权,否则不得享有这方面的代办权。

(3)在授权主体上,无论大商人、小商人都可以授予代办权,但小商人不可授予经理权。

(4)在授权程序上,代办权无需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可由商主体的代理人授予代办权,并且代办权可以默示授权,一般无需履行工商登记。经理权却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并且必须明示授权、履行工商登记。

(5)在对外效果上,除非代办商能出示其拥有某种权限的证明,否则第三人不得相信代办人有此权限。而第三人可合理信赖经理人对他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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