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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行为保全作出明确规定,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海事请求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

《专利法》第61条和《商标法》第57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作出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对先予执行,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紧急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意见》,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先予执行,应当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要求撤诉的,应经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有关案外人同意。否则,驳回撤诉申请。

5.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92—9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32、102—105、107、109条;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3—19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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