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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或启动再审,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在案件已审结的情况下,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适用的具有监督性和补救性的诉讼程序,而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本章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纠正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可以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定方式提起再审,也可以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可以是当事人依法定条件申请再审。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在时间上有不同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则不受时间限制。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6.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

7.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用。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提起抗诉。

1.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一审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二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②申请再审的对象须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申请再审须具备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既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驳回申请。

2.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①提起再审的主体须为有审判监督权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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