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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②须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2)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提起再审的机构和人员不同,具体程序也就各不相同:

①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首先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最高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裁定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报送案卷材料,由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下级法院应根据指令再审裁定的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具体程序,与最高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相同。

此外,根据《意见》第202条的规定,由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3.检察院提起抗诉

(1)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①有权提起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无权提出抗诉;这种情况下,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②提起抗诉的对象须为已生效裁判。

③提起抗诉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④提起抗诉须向法院递交抗诉书。

(2)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

①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委托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抗诉书应当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如果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均实行合议制。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全面进行审理,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

5.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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