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连带责任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日
  1. 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 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 联营: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 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 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 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 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 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 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