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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和解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2月28日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_______________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恢复执行的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②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4)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15条(修订);《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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