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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

来源:233网校 1996年11月29日

十六、(本题11分)1994年4月,某建材厂与某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研究所提供人造大理石厂生产技术,包括提供全部技术资料:负责人造大理石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建材厂付给技术转让费用12万元、工程费200万元。同年7月,研究所向建材厂交付了人造大理石厂的全部技术资料,但工程尚未动工。1994年8月,建材厂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同样内容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后,研究所得知此事,未表示异议。1995年7月,生产线由科技公司安装完毕,进入调试和试生产阶段。
1995年12月,建材厂与科技公司又签订了一项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对生产线进行人、财、物的全面管理,承包期一年;承包方负担生产线建设资金贷款在承包期间的利息;如生产线盈利,利润的40%归承包方。
1996年3月,建材厂通知科技公司:人造大理石生产线停止生产。同年5月,建材厂以研究所和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以生产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研究所答辩称:1.我所的人造大理石生产技术经过市科委组织的技术鉴定(有《技术鉴定证书》为证);2.原告在接收技术资料后,将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发包给了科技公司,该公司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不应由我所负责;3.原告和第二被告从未向我所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要求,也没有任何事实表明生产线不能达以验收标准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
科技公司答辩称:1.生产线达不到要求的成品合格率,是由于该厂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低,因而不能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所致(有若干事实为证);2.试生产过程中,在按照技术规范操作的情况下,成品合格率曾达到规定指标(有生产记录为证),说明生产线具备要求的技术性能;3.经过努力,生产线是能够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现原告单方终止合同,使我方预期的承包收益无法实现,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方不应承担承包期间的贷款利息。
二被告答辩以后,原告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请据此对以下问题写出分析意见:
1.说明建材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影响。
2.根据诉讼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分析生产产品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原因。
3.分析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的内容,说明它对于科技公司答辩理由的意义。
4.分析技术转让合同责任条款,并根据案件事实,分析研究所是否应当对原告负赔偿责任。
5.如何看待建材厂通知生产线停产的行为。
6.科技公司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199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答案
评分要求与说明:本参考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与本参考答案和文字不完全一致,但表述的意思基本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一、1.属合同解释的争议(1分)。2.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双方只是理解上的不同,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或其他内容的误解(1分)。3.有效;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无效因素(1分)。4.既可向甲所在地,也可向乙所在地法院起诉(1分)。5.乙应履行合同,支付费用;如乙坚持改变地点,应承担增加的合理费用(1分)
二、1.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1分)。2.二审法院不可以对该反诉做判决(1分)。因为反诉是独立之诉,而二审是终审法院,若二审对反诉做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也违反了二审制度(1分)。

五、1.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1分)。何某劫持关押小孩是为了勒索财物(1分)。2.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儿童罪(1分)。因为何某劫持、关押小孩并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勒索财物(l分)。
六、1,郭某所犯间谍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权管辖(1分)。2.B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1分),B区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1分)。3.A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1分)。4.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间谍罪的死刑,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分)。
七、1.医院经杨某同意为其拍照,并在专家研讨会上出示,属于合法行为,不是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1分)。2.医院为展览会提供杨某照片,虽然是为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但有损杨某的形象,构成了对杨某的肖像权的侵犯(1分)。3.杨某的对医院将其两幅照片在展览会展览的行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请求(1分)。
八、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1 分)。刘叔湖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刘秀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二者都不是继承人(1分)。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1万元(1分)。刘秀南依遗嘱可得房屋三问,现金3万,但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1分);遗嘱虽然为赵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遗产给其妻、其子,但没有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1分)。3.本案剩余的遗产由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三个继承人平均分割(1分)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1分,)余下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三分一(1分)。
九、1.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于美玲(1分),并在收到于美玲的答辩状后的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分);如于美玲未答辩,也应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述材料报送二审法院(1分)。
2.因为本案属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本案被上诉入于美玲在诉讼中遇车祸死亡,故应终结诉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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