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六名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避难事件
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进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古巴政府宣布撤退负责秘鲁使馆的门卫,以不再对该使馆的安全负责相威胁。可是,除乎意料之外,当这个决定宣布后,一批又一批的古巴人涌进秘鲁大使馆,竟达万余人之多。这时古巴当局见此情况后,又派人到秘鲁使馆周围加强警戒,才挡住了要求避难的人流。但是,秘重大使馆院内挤满了要求避难的人群,造成生活极度困难,连吃水都发生问题。4月6日,古巴开始向避难的人提供食品和饮水。4月7日,古巴宣布,一切想出国的人,如果经对方国家政府批准可以出去,并开始对“自愿”离开使馆的人发放护照和通行证,到4月15日共发给了5000多份。在此期间,美国、秘鲁、西班牙、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比利时等国均发表声明,原意接受在秘鲁使馆避难的难民。从这后,进入秘鲁使馆的人员都陆陆续续的离开了该使馆,从而使这场大使馆避难事件获得圆满解决。
本事件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政治避难是符合区域国际法的
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上某个地区内国家之间产生和形成的规则,仅适用于该区域内的国家,而不具有普遍性。如拉丁美洲国际法中,关于外交庇护的特殊规则就是典型的事例。古巴在拉丁美洲,同样适用于这些规则。因此,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避难,古巴政府是同意的,这是因为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之间长期形成的惯例,彼此都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但是,这只是区域性的习惯,国际法上不承认常设使馆享有外交庇护权,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不承认的。中国也不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例如,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开车闯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要求避难,表示不堪忍受越南当局的残暴统治和迫害,要求我驻越南大使馆协助他们离开越南。我驻越南大使馆一方面对这些人给予人道主义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来处理此事。但是,越南外交部却故意拖延时间,而且蛮不讲理,并出动大批警察封锁中国大使馆,然后,强行把这些越南人拉走。这是越南当局对我大使馆的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我驻越南大使馆向越南外交部提出了严正的抗议。
(二)大使馆无权在驻在国内拘捕本国侨民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内的外交使节是没有权利拘捕其本国侨民,把他们监禁在使馆内,然后将其送回本国。这在国际法上具典型的案例是孙中山事件。一八九六年,孙中山由中国去英国的伦敦要求政治避难。他在伦敦的街上,被清朝政府驻英国公使馆的人中透骗入中国公使馆,然后拘禁起来,等候押回国内。此事被英国政府知道后,向中国公使馆提出交涉。但中国公使馆认为,公使馆的房屋是中国领土,英国政府无权干涉。后来,英国政府还是进行干涉,在英国政府的严重抗议和干涉下,中国公使馆在几天之后就把孙中山放了。
十五、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美国为了审理这个案件,杜布瓦的作证对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国国务卿就请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布瓦的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证。于是,美国政府就为这件事向荷兰政府提出,而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召回。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是:
(一)外交使节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根据国际法,外交使节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被迫、或者被请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出庭作证。杜布瓦拒绝美国政府的出庭作证的要求,这不违反国际法。
(二)同意出庭作证的外交使节必须放弃特权与豁免
外交使节有与驻在国合作的必要,当使馆人员目睹现场的情况,驻在国为使发生的案件能及时破获,要求提供证言时,可以提共证言,但不是到法庭,而是驻在国派人到使馆人员的办公地方去。如果必须要目睹现场的使馆人员到法庭作证时,该使馆人员必须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这种权利的放弃,只有经他的本国同意后才行。
十六、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1948年10月3日,在秘鲁首都的港口利马——卡拉俄城爆发了海军暴动,但没有成功,当天即被政府镇压下去了。次日,即10月4日,秘鲁共和国总统宣布特别戒严令,并颁布法令宣布领导暴动的政党“美洲人民革命同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以军事罪, 即以参加了军事暴动开始对该党首脑阿亚·德·勒·托雷进行起诉,侦察机关于10月25日下22令予以逮捕。
10月26日在阿累基巴(秘鲁)城,奥德利亚将军(后任秘鲁总统)领导了临时军政府。11月4日,新政府宣布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判被控参加暴动的案件,并授权该法庭采用死刑。
秘鲁人民党首领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在这段时期里一直藏匿起来。托雷躲避了三个月之后,于1949年1月3日潜入驻利马的哥伦比亚大使馆,请求给予“外交庇护”。
哥伦比亚大使将托雷隐藏大使馆后,于1949年1月4日将此事通知秘鲁外部长,并要求发给出境“通行证”。
这项请求,在哥伦比亚大使与秘鲁外交部长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信件往来。秘鲁政府以已交付庭审判为理由,拒绝发给通行证,于是两国发生所谓庇护权的争端。哥伦比亚政府和秘鲁政府的代理人于1949年8月31日在利马签订了一项协定来解决“由于驻利马的哥伦比亚使馆要求发给通行证而发生的”争端,并决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是争端双方没有就问题的措词达成协议,因此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书。结果,哥伦比亚于1949年10月21日提出了辩诉状,然后又提出了相应的两个答辩状。双方还任命了临时法官:哥伦比亚的临时法官是凯雪多·卡斯吉里亚教授,秘鲁的临时法官是阿菜沙·巴斯·索当教授。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国家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驻外国使馆和在外国港口停泊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因此,现行的国际法规则是,除非有条约或已确立的惯例有相反的规定或显示,使馆不能庇护任何罪犯,即使是政治犯。如果外国使馆违反这一规则而给予庇护,必须在进行追诉的国家提出要求时将被庇护的人交出。如果拒绝交出,驻在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这只能在情势紧张而且又在向外交使节请求而遭到拒绝后,才有理由采取措施。所以,一般国际法是不承认有外交庇护权的,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的时候也是对外交庇护抱否定态度的。法院的判决中指出,哥伦比亚的论据没有把外交上的庇护(在外国使馆的房舍中)和领土上的庇护(当罪犯在本国领土上的时候)加以区分,而该协定所谈的是引渡罪犯的问题。在领土上的庇护的场合,应由领地的主权者作出关于引渡的决定。由领土的主权者赋予庇护,并不破坏罪行发生地国的主权。外交上的庇护是另一回事,这时罪犯是在罪行发生地国境内,给予庇护便会破坏领土的主权者的权利,使罪犯不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从而也就干涉了在本质上属于该国国内管辖的事件。
至于谈到1928年哈瓦那公约,则其中也没有一种规范规定了给予庇护的国家所享有的最后审定的权利。1928年公约的目的在于限制外交上的庇护的实践,并且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允许给予外交上的庇护,而这些条件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领土所属国的利益。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以十四票对二票(阿谢维多和哥伦比亚临时法官凯雪多·卡斯吉里亚)拒绝承认哥伦比亚的第一个论点,即对于藏匿在其使馆的人的犯罪性质,它有权作出秘鲁必须接受的断定。显然,国际法院正确地根据了外交法的一般规范,不容将外交豁免作扩大的解释,即将它适用于向外交使馆寻求庇护的人。如果给予这种庇护实际上是滥用了外交代表机关的特权。不仅如此,还可以认为给予外交上的庇护是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驻在国政府没有义务给予外交使节以庇护罪犯或庇护不属于该使节随从人员的人的权利。是否允许庇护,属于驻在国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
(二)外交庇护权属于区域性而不适宜用于其它国家
外交庇护权不同于领土庇护权,除非另有条约的规定:这种庇护权多被否定,一般优先考虑的则是领土国的属地优越权。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并由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即(哈瓦那公约)加以确认。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哥伦比亚与秘鲁之间的庇护权案时,对于1928年美洲国家间的哈瓦那公约作了有限制的解释,认为如果庇护是向外交代表机关驻在国的公民提供的,则这种庇护:(1)只能是短时间的,并且,(2)不使上述公民不受该领土所属国正常(不是特殊的)立法的管辖。秘鲁是南美洲国家唯一不承认外交庇护权的国家,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对托雷的庇护也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公约。该大使馆没有权利决定秘鲁公民犯罪的性质和庇护的权利。因为,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国不得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被控或被判处犯有普通罪行的人,或陆军或海军的逃兵,给予庇护。对于上述各种避难的被控或被判外有普通罪行的人,一经当地政府要求,应即将其交出。同时,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有权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庇护;一个国家驻外使馆、军舰、军营等也常发生外国人要求给予庇护。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庇护,前者称为“领土庇护权”,后者称为“域外庇护”,国际法是不承认大使馆有庇护权的,中国也不承认这种庇护权。拉丁美洲国家根据它们之间长期形成的惯例,相互承认使馆的庇护权,只属于区域性规则。所以,法院认为,给予庇护以便将一个人藏匿起来不受司法机关的逮捕,并使他不受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 哥伦比亚所作的正是这样——就意味着干涉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情,并且意味着违反哈瓦那公约第2条,而承认该人享有一种司法豁免权,不受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因而也就妨碍了当地法制的实现,而外交代表是应当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制的。
同时法院也含蓄地排除了当地国以强力将藏匿在外国大使馆中的人带走的可能,认为这种强制行为会对两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发生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