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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233网校 2004年3月1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俞凌风侵犯了原告张静的名誉权后,张静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原告张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凌风赔偿。鉴于知道“红颜静”即为张静的人数有限,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范围内有一定局限性,考虑到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对俞凌风发表过不当言论等因素,对张静主张赔偿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判决:

  一、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张静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静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凌风负担。

  二、被告俞凌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510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460元,被告俞凌风负担12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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