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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公交车播广告状告北京工商部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我们坐车是付费的,为什么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忍受这种公交公司强加给我们的‘服务’呢?”7月18日,李先生因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所投诉的公交车播放广 告问题作出的答复而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次受理的新型工商类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本人于2005年5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广传媒集团移动电视公司强制乘客收听移动电视广告节目一案,被告于6月7日向原告作出了如下答复:“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违法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被告的答复内容有明显袒护、包庇原告投诉对象违法行为的嫌疑,是变相的行政不作为,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重新审理原告的投诉,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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