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问: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 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 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 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 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 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quot;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