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兴旺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旺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兴旺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问题〕
(1) 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兴旺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兴旺机械铸造厂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1)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兴旺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依据双方原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兴旺机械铸造厂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协议依然有效,只能通过仲裁裁决。
(4) 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庭审结束前才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未在法定期间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 仲裁委员会对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提出的仲裁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或裁或审的原则,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再提起仲裁。
(6) 如果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那么和解协议的内容即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