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陈某(男)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月2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月3日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月,李某发现陈某与某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又于2001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月2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陈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人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2004年3月28日,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
〔问题〕
1、陈某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陈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本案中,还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不应当受理;原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理由不正确;对于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是因为超过了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
3、还存在以下错误:
(1) 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庭,自己以已经委托了律师为由没有出庭是错误的,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出庭;
(2)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应以判决离婚的、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因为李某提出了新的理由;
(3)李某不应在接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第三日即申请再审,此时裁定还未生效;
(4)法院驳回陈某起诉的理由也不正确,因为被告也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5)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李某的哥哥不应参加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