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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离婚在美国的法律化进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5日


  二  无过错离婚的成绩评价

  如上所言,有四个方面的论据支持无过错离婚。无过错离婚法已经引起美国社会的重大变化,其中某些是积极的,但对任何一个主要目的而言,全面的成功还没有取得。

  1.婚姻的终止依然艰难

  一般的看法是,无过错离婚改革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但在内布拉斯加州实行无过错离婚后,有争议离婚案件的百分比提高了。事情往往是这样的,确切指出谁引起离婚是很困难的,那些想争吵的人们现在又在枝节问题上大做文章。比较普遍的是在监护和抚养问题上争吵,与其他方面的争吵一样它常常很刻薄,不尊重人格。

  可以肯定地说,无过错离婚法在使敌意性诉讼减少的同时,又造成了别的不尽如人意。总的来看,敌意正向其他方面转化,但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仇恨和尖刻并没有实质性地减少。从过错向对孩子监护权的转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进步,因为它使天真无邪的孩子感情上受到伤害。公开直接地对婚姻失败相互指责,比伪装和间接的冲突要好,起码它更诚实,更能使双方进行有效协商,得到更多的心灵净化。

  当然,从离婚中消除敌意是不现实的。主张无过错离婚者也没有这样的许诺和期望。一般说来,怨恨总是与亲密感情的破裂相伴随,由失望和伤害引起,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了亲密关系的瓦解。我们不能期望两个正在闹离婚的人客观公正地表达各自受到的伤害,表达自己履行了供养职责、无过错等等。法庭的一个强有力的职能就是提供一种途径,让双方平静地表达自己强烈的情感。

  2.有关离婚的伪证少了,但在离婚诉讼中不讲真话的现象依然存在

  离婚无过错理由的实行为律师和委托人找到了达到自愿离婚的途径,再用不着自贬干了那些可耻的事。律师会敦促自己的当事人讲真话,没有必要撒谎或讲好听的话来结束不幸的婚姻。可以这样讲,无过错离婚法减少了离婚诉讼中做伪证的总量。

  但是,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实行并没有消除成文法与实践中法的不一致,它刺激着当事人为了在离婚诉讼中获取所需而歪曲事实。首先,相互间的不信任导致了对婚姻破裂标准以及双方关系是否已不可调和的不同看法。再者,双方从讨论离婚理由转向别的枝节问题,特别是对子女监护和探视的纠纷。比如,一方指责另一方虐待孩子,尤其是对孩子进行性虐待。

  3.在许多州,无过错离婚理由的采纳并没有仅仅使成文法与实践中的法相一致

  在1/3以上的州里,离婚的唯一理由是无过错。这些州不允许对婚姻失败的原因进行司法上的调查。许多州的现行法律走得更远,比如,不允许当事人要求一个判明婚姻中谁是谁非的司法判决。一个更大的变化是单方无过错离婚的合法化。按照过去的离婚法仅在双方同意离婚时,才可不经法律调查婚姻的过错而实现离婚。如今,绝大多数州都实行了无过错离婚法,这就使当事人一方实现无过错离婚成为可能,而不管配偶一方的不满和反对。

  如果主张无过错离婚的人真想消除书本上的法与实际应用中法的鸿沟,那他们就超越了当初的目标。在离婚实践中,无过错离婚可以(但不是必须)经双方同意实现;离婚都不是单方面的。然而,与其说仅仅是成文法适应实践,倒不如说无过错离婚改革已经导致了不经双方同意、单方面的无过错离婚。在40%的州里要结束婚姻只能走这条路。因此,改革者们表达自己的目标时是审慎的,在许多州的结果却是激进的。

  4.无过错离婚法的实行没有反映当代的婚姻观念,也没有更好地保护隐私

  有少数人反对当代的观念-过错不必是离婚程序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在离婚双方不愿提供这种过错的时候。但正如上面的事实所表明的那样,把过错从离婚中消除掉的观念,或通过法律消除过错的观念,都只是一个可悲的错误。其实,婚姻失败双方都要负责,绝大多数夫妻在不能解决他们的感情问题时,就会在婚姻过错的法律阴影下通过谈判解决。不要求“审判”过错,意味着一切都可以做(一旦走出法律的阴影)。很显然,愤怒和指责依然是当代婚姻破裂实实在在的原因。无过错离婚实行以来,敌意和伪证的转化充分证明婚姻的本性和两性间的亲密(至少男女之间心理上的本性)不会改变。

  在当代结婚与离婚的观念中,隐私是另一个重要问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无过错理由的采纳导致了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公开侵入个人和家庭有关离婚隐私的现象。每当家庭崩溃时,国家就会更多地侵入私人领地来保护脆弱一方的受赡养者的权利,在此之间,国家的干预集中在婚姻过错上。采纳无过错离婚理由以来,离婚过程中不但出现了大量的枝节问题(比如监护权和财产问题),而且还引出了更多接踵而来的诉讼。在一个较长时间里离婚双方又回到法庭,要求进一步审理结束婚姻后的遗留问题。结果,双方不得不多次在法庭上谈到私生活。

  5.除一个州之外,所有的州都登上了无过错离婚的宣传车,但是在无过错司法方面它们又没有完全一致

  各州法律关于离婚的规定都不相同。现在几乎所有的州都实行某种无过错离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以同样的方式对待离婚。在一些州无过错离婚的理由完全代替了别的离婚理由,而在另一些州只是补充了过错的理由;有些州规定无过错离婚需要双方分居一定的时间,而有些州只把分居当成无过错离婚的理由;还有些州规定分居的时间和具体的无过错陈述要作为答辩提出;有些州婚姻过错的证据只限制在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上,有些州则必须提供婚姻过错的事实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据;单方面无过错离婚在许多州只是官方认可的一种离婚方式;有些州则不允许单方面的无过错离婚。显然,在美国各州的离婚法中大量的分歧依然存在。

  不仅如此,无过错离婚实践还带来了一些严重的、未曾料到的后果。

  1.已经出现了无过错离婚后监护母亲和他们的孩子比以前这类母亲和孩子生活艰难的情况

  无过错离婚法恶化了离婚妇女的生存条件,提高了男性的生活水平,扩大了两性间的差距。在加州,离婚头一年的妇女及孩子有73%降低了生活水平,而离婚男性42%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密执安州,离婚的男性可以指望提高生活水平17%,其前妻的生活水平却降低了29%.在佛蒙特州,离婚男性人均收入提高120%,其前妻的人均收入却降低了33%.俄亥俄州的情况也表明没有再婚的离婚女性在经济上十分困难。

  可见,实行无过错离婚会明显地减轻男性先前为扶养妻子和孩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贫困的女性化”作为无过错离婚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这是由提起离婚模式的角色转换造成的。一份研究离婚的档案称,在实行无过错离婚法之前,男性提出离婚申请的只占离婚案件的29%.无过错离婚法实行后,这个数字上升到68%.总之,无过错离婚造成了受抚养家庭成员境遇的不断恶化。

  2.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无过错离婚改革后,1967年美国的离婚率开始上升,从1966年的2.5‰到1979年和1981年的5.3‰。美国今天的离婚率是西方国家中最高的。有人估计几乎有一半结婚的人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离婚率达到50%)。当然,我们不能确定无过错离婚法到底使离婚率上升了多少。许多社会因素都可能导致离婚率上升,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至少这个变革在某些州是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也可以这样说,无过错离婚法与别的社会因素的结合可能使离婚比以前容易了,这也许是倡导者们所没有料到的。

  总之,无过错离婚理由的采纳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改革者的良好愿望一直没有实现,而一些深层次的、有影响的后果也是他们没有充分预料到的。也许有一天无过错离婚法的不利方面会被某种激烈的手段所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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