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当代无过错离婚法前提的重新思考
当代无过错离婚法的失败表明离婚的难题有三方面。
1.离婚法的双重性与平衡离婚政策的需要
离婚的第一个难题来自需要平衡两个不同的政策目标:既要减轻婚姻失败造成的痛苦和混乱,使离婚变得容易些,又要促进婚姻稳定,防止其瓦解。离婚法不只影响已离婚的人,也影响婚姻,影响婚姻的性质、期望和成功。在制定离婚法时,明智的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对离婚当事人的法律影响,而且要考虑对他们子女的影响,对婚姻与家庭的影响。
历史上,离婚法曾被当成促进婚姻稳定的工具,在欧洲、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中,离婚是很不容易的。历史也表明,把离婚法当成稳定婚姻的工具时,就会产生许多弊病。所以,减轻婚姻失败的痛苦在当代离婚法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这是一个需要单独考虑的问题,它不是婚姻稳定政策的附属品。
无过错离婚改革运动表明了人们想平衡两种政策的努力,但是,今天出现的离婚法没有达到这个目的。这反映出两种政策的社会重要性。无过错离婚法实际上是使离婚更容易的法律,对家庭稳定有害。它也培植了一种削弱婚姻义务的观念,诱使那些易上当的没有婚姻经历的人轻易放弃婚姻。它不能把为保持婚姻而请求帮助和要求结束婚姻区分开来。
当代无过错离婚法树立的结婚与离婚的样板既不是无害的,又不是平衡的。这种情况与离婚法在作为稳定婚姻工具时所造成的不平衡状况是一样的。无过错离婚法只是改变了弊病,而没有消除弊病。
2.在平等之外:离婚公平原则与婚姻公平原则的差异
离婚政策的双重性考虑两种不同的公平原则: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公平原则,和对配偶及其子女(特别是婚姻关系紧张的家庭)的公平原则。
对离婚双方的公平原则是平等。比如,确认双方对家庭的义务要平等,特别是要公开地处理两人的财产。婚姻失败时家庭的主要资产依然存在,它是婚姻期间两人共同创造的物质财富。在一个讲究平等的社会里,分割财产时除了双方平等地估价他们共同创造的财产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婚姻中的公平原则要用情爱来表达和衡量。自我牺牲、分担责任、恒常地给予和宽恕对方,是任何婚姻不可缺少的东西。作为爱的公平原则(分担与给予)是不能强迫的。爱必须自愿地奉献,它永远不能强加给对方或从对方那里拿走。
法律不能创造幸福的婚姻,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创造幸福的婚姻。但是,法律可以教育、警告、规劝和树立榜样,法律可以力求不破坏现存的婚姻关系。可是,当代无过错离婚法连这些起码的目标都没有达到。
3.无过错离婚与个人选择的社会后果
离婚法的第三个难题来自社会和个人对离婚不同看法的紧张关系。这一点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单方的无过错离婚和双方同意的无过错离婚(或称无争议离婚)之间的差别上。单方的无过错离婚把婚姻只看成是一个原子式的个人私事,双方同意的无过错离婚其焦点则是夫妻双方的隐私。单方的无过错离婚不承认国家对个人选择进行限制的合法性,认为婚姻纯粹是个人的事,应完全由个人处理;双方同意的无过错离婚则主张除非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国家对婚姻的合法限制不能取消。加利福尼亚州培植了纯粹属于个人隐私的样板,它采纳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单方面无过错离婚法。单方面的无过错离婚产生出极端的个人隐私观念,它没有确认意见不一致配偶的利益及保护这些夫妻的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和个人困境的第二个方面,是由保护父母离异的孩子不受伤害和保护成年人不受自己有害决定的伤害之间的区别提出来的。在美国,每年有一百多万孩子卷入离婚的灾难之中(其中有些孩子年龄很小)。保护孩子是国家的最大利益,稳定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对孩子们要做的最好的事情是帮助其父母稳定婚姻。离婚的父母们不考虑对孩子造成的可能伤害,只行使离婚的权利,真是令人不解。
父母离婚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伤害,这是公认的事实。有人建议法庭对有孩子父母的离婚要提出苛刻的限制。从逻辑上讲,如果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父母就不能被认可离婚了,除非孩子成年。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除极端的措施外,将这个原则变成“逻辑上的”是没有意义的。然而,如果让卷入离婚的未成年孩子不介入无过错离婚诉讼或者让他们受到无过错离婚程序更多的保护,那么,许多潜在的利益将会产生。
最后,在单个的事件和流行的时尚之间存在着差别。法律与社会能适应某些例外和不稳定性,但当例外成为规则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理查德?尼里写道:
“在某种意义上,离婚类似吸烟。多年来我们对吸烟采取宽容的态度,没有注意到它对人类的危害。后来我们认识到吸烟不仅对自己的身体有害,也危害别人的健康,增加政府医疗费用的开支。对吸烟的新看法是,由吸烟者自己决定如何办,结果是‘不禁止吸烟,但反对吸烟’。
在这里,我并不要求律师提出这样的标语‘正告诸位:离婚有害健康’。我的建议是这样的:我们已经犯了一个大错,原因就是忽略了新的离婚法是如何影响我们这一代孩子的。可怜的孩子们是在单亲家庭的穷困中长大的,他们是多么地不幸!“
四 离婚法面向未来的改革
无过错离婚改革运动引起了美国法律和生活的重大变化,但它们并不全是积极的。二十年前,很多因素促成了无过错离婚法的实行,比如,敌对的诉讼,法律程序中的欺诈,法律与实践之间的鸿沟,个人隐私的丧失,在法律与社会组织中依然存在的各种伪装等等。至少离婚母亲及其监护子女的经济困难、离婚率和离婚的影响程度这两个问题,不是无过错离婚改革提出的,而是无过错离婚的实行使之加剧的。
当代无过错离婚法是建立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前提基础上的。当代离婚难题的核心是如下这些顽强有力的紧张关系:(1)当婚姻失败时,减轻离婚程序的压力和预防、修补失败婚姻的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2)平等的公平原则(正当离异的本质)和爱情的公平原则(婚姻的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3)离婚中存在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情况似乎是这样的,无过错离婚法忽略了相互冲突利益间的平衡,只倾向于使离婚变得容易,不重视夫妻冲突的事实,以及需要时间培植过正常婚姻生活的技巧等问题。不成熟的无过错离婚法造成离婚容易和婚姻无义务可言的假象。无过错离婚政策似乎把所有的离婚申请都作为婚姻破裂的确凿证据,其实在一些案件中一方的离婚请求只是一个寻求帮助的请求。离婚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当代无过错离婚法损害了双方及相互间的隐私,忽视了个人选择的社会后果,尤其是对孩子的伤害。强制性的、单方的和不成熟的无过错离婚法难以平衡相互对立的个人利益,也难以协调离婚中现实存在的社会利益。
现行的无过错离婚法通常在四个方面对某些个人和社会产生特定的有害结果。当离婚正在瓦解一个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时,单方面的无过错离婚、不健全的离婚程序、强制性的离婚理由,以及缺乏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保护措施,都造成了不应有的不公平和困难。有充公的理由表明应对今天的无过错离婚法进行四方面改革:当代离婚法必须(1)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他们不是孤立的个人),(2)反对草率结束婚姻,对那些没有破裂的婚姻要做挽救工作,(3)对受害夫妻提供适当的法律途径,让他们表达失去的情感,认可他们在婚姻中正确的方面,(4)要求双亲延缓(或提供强制性、保护性的法律程序)法律对家庭主要的调整,否则会对子女心理健康和经济利益很不利。这四项法律改革的每一细节都值得长期关注,但是进行这些改革是没有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