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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负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18日
  问:您好!我有一个亲戚,他是山区的赤脚医生,就是既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的那种。请他看病的人还真不少,可是最近却遇到了麻烦事。一个平时没人管的重病老太婆到他家看病,看着她病很厉害,他本来不想给看,但是老太婆说没事,就是死了也不怪他。于是他就给她打针,结果针还没打完,人就死了。老太婆的儿女们说是我亲戚弄死的,一开始要求赔偿40万,考虑到他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经过协商,由我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请问: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亲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亲戚有没有胜诉的把握?您觉得如何处理会更妥当一些?急切的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因为你的亲戚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考|试/大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现在你的亲戚不仅非法行医,而且还造成了病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考|试/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虽然病人说死了也不怪他,但我国法律是不充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果认为自己看不了,可以让其转院,绝不可以乱诊断和用药。因此,对老太婆的死,你的亲戚负有完全的责任,打官司你亲戚肯定会输。现在协商由你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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