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题12分)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01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乔某有期徒刑8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1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乔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3年7月12日,乔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乔某2个月工资损失70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请回答:
(1)乔某是否超过了赔偿请求期限,为什么?
(2)乔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对象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乔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设县检察院2003年9月15日也未答复乔某的赔偿请求,则乔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5)设乔某申请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第一次决定的效力如何? 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0分)
六、(本题20分)
某市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陈某、关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02年8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关某拘留,于当年8月25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 查终结后,公安局于当年10月15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根据书面材料,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于当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关某爆炸一案依法开庭审判,于月3月25日判决陈某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关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当庭宣告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将判决书于4月1日送达了当事人以及支持公诉的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判决书送达后第3天将被告人关某交付执行。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某未与陈某交换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以量刑过重为由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马某以对被告人陈某量刑过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后,要求市中级法院将与原审被告人陈某有关的诉讼材料予以移交,同时将对被告人关某的判决交付执行。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轻,遂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题 (本部分共1题,10分)
七、(本题10分)
张路住甲市东城区,刘德住甲市西城区,二人同系甲市曙光机械厂工人。两人于2004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城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刘德将张路打成轻伤,张路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刘德于2004年3月底前赔偿张路医药费3000元整,并向张路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后,刘德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张路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4年5月向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德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刘德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城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城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城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德的管辖异议成立,以(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张路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张路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要求:
1.选择的法律文书要正确。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
3.请求合法有据。
4.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5.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第四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八、(本题25分)
一日,某地一男青年走进一家医院,要求医生切除他的左肾,并请求医院将该肾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家,他愿意给医院提成20%。经交谈,医生了解到,该青年生活比较困难,一家 五口常年居住在不足30平米的平房里,至今连个对象都没有。因此,他想通过卖肾买房,摆脱贫困。医生拒绝了男青年的请求,但该青年又表示他属于自愿出售,终究会有买家的,他会到其他地方碰碰运气。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九、(本题25分)
案情:被告人陈晓,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原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25日以陈晓犯有受贿罪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1991年3月16日,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以中电皖物办字(91)022号文正式颁发职代会原则通过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主的各项管理制度,该文件从1991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中《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规定,能源化工处等驻外机构以上年的经济效益为基础,确定上缴利润基数,超额部分按比例提成。1991年5月28日,安徽公司以中电皖物办字(91)058号文颁发了《关于驻外机构经营事务中有关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确定能源化工处1991年经济指标为提奖利润基数10万元,计划利润指标30万元,费用指标5.5%。完成基数利润,可按人均4.5个月/年工资提取奖金,完不成不得奖。超基数部分按3%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按5%提奖,并按规定实行奖金税控制。庐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与各项费用支出做到收支平衡,如有利润,可以从中提20%作为奖金基金。1992年初,上述两个文件继续施行。1992年元月1日,安徽公司下发(92)015号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庐海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庐海公司由能源化工处承包经营。1992年4月6日,安徽公司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李剑峰向总经理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一个新的经营方案。李剑峰在报告中提出:国内市场疲软,竞争激烈,原油进口成本提高,各个环节成本加大,业务难以开展。应该调整经营结构及分配结构。目前国内大气候很好,中央“92、2号文件”的下达,更有利于今后经济工作的开展。中央提出改革要“胆子更大一些,步子要更快一些”,“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建议能源化工处每年完成纯利润80-100万元,在80-100万元以内报销有关业务费,标准按公司有关文件,在4%-7%之间。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每年完成纯利润20万元,有关业务费在20万元内按一定比例开支。对于完成上述两边基数后,所获纯利润按3∶7分成。在安徽公司对庐海公司的统一管理上,建议每半年或一年对其进行一次审议。随后,陈晓召集党委书记徐德臣、财务处长、党委委员吴金明及李剑峰进行研究,决定对能源化工处实施新的奖励办法。1992年5月2日下发实施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文件《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文件仅发至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陈晓、徐德臣处。该文件规定,能源化工处1992年利润基数为30万元,计划利润为100万元。庐海实业有限公司确保实现利润20万元,超过利润2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3:7分成,70%作为公司利润上交,30%作为业务费和奖金分成由承包人支配。能源化工处达到100万元利润以上的部分视为庐海公司实现的利润。1992年,李剑峰按该文件规定,从公司提取超额分成利润21.1777万元,并由其个人支配。
能源化工处是安徽公司唯一经营进口原油业务的部门。被告人陈晓于1992年、1993年以公司名义两次与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联系拨要进口原油配额。1992年11月获得配额2.5万吨,1993年获得配额4万吨,全部交由李剑峰所在的能源化工处经营。
1992年、1993年,被告人陈晓分管公司财务处。李剑峰所在的能源化工处经营原油业务自筹的资金经常被公司财务处为提高资金利用率调拨给公司其他急需资金的部门使用。李剑峰需要资金时,发现无资金可用,经常与财务处发生矛盾。陈晓多次予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