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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第一套卷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既可以主张违约,又可以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2分)。

【考点】责任竞合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富豪”酒店没有按酒店的规定适当履行与李某的住宿合同,李某可以违约责任;当然,李某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要求酒店承担没有适当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4.法院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负责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将甲与“大富豪”酒店列为共同被告(1分)。不能列保安为被告(1分)。因为保安属于酒店的雇员,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酒店承担(1分)。

【考点】法定的追加诉讼当事人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二款(见第2题解析)。

5.假如甲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甲是侵权人,只有在甲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时,酒店才根据自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但甲有能力承担的,酒店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甲不能向酒店追偿(2分)。

【考点】责任竞合

【解析】法条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不可逆性,即真正的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赔偿时,才由法定义务人补充赔偿。法定义务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侵权人赔偿后不可以向法定义务人追偿。补充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旨在强化某些强势民事主体的义务,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同时又不混淆真正的侵权责任关系。

6.“大富豪”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

【答案】可以(1分)。因为甲是直接侵权人,酒店只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甲追偿(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


【解析】参见5。 三、[答案]

1.有效。(1分)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2分)

2.有效。(1分)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1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1分)

3. 不能。(1分)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1分)

4. 不能。(1分)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1分)

5. 不应承担。(1分)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1分)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1分)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1分)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公司的成立条件;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及股东义务

[解析]1.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本题中,甲公司虽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因其未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故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

2.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可见,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乙公司的成立有效。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虽然书面表示同意,但未经依法办理转让出资手续的无效,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4.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又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甲公司无权要求其退还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

5.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甲公司作为出资人,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没有直接分担乙公司亏损的义务。

6.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显然乙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四、

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2分)

(评分标准:答出其中一个管辖法院,即可得1分。)

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分)

(评分标准:答出其中一种途径,即可得1分。)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1分)

(评分标准: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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