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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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