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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基本内容

  一、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崭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 奴隶制法与封建制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也是私有制类型最早的法。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2. 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

  3. 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

  4. 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

  2.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 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 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具体形式

  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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