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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一、 社会主义民主的含义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这种民主与以往的民主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丰富的内容,人民不仅仅在政治领域对国家事务享有管理权,而且还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事务享有广泛的管理权;

第三,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2.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参政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促进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的提高。

三、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证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3.社会主义法规定了各国家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责任,有效地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和约束权力的滥用。

4.社会主义法制裁危害民主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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