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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师讲义之法的作用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16日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2)从立法技术上看: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司法考试,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命题,侧重于规范作用的对象,归纳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示范和示警

预测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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