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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秦代的罪名、刑罚与适用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6日

  一、秦代的罪名、刑罚

  秦国由一个地处西陲的诸侯国,通过商鞅变法一跃成为强秦,近而通过合纵连横,最终扫灭了关中六国,统一天下。秦始皇终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一统中原的帝王。他认为自己功劳太大了,就为自己起了新的名号,他认为以往的统治者叫“天子”、 “王”、“诸侯”,都不足以概括他的功迹,于是就把中国古人最崇拜的“三皇五帝”取出“皇帝”作为自己的称号。秦始皇是有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皇帝,所以称为始皇帝。始皇帝的至高无尚的权力,要求他所发布的命令也有至高无尚的效力,所以他的命令也有专门的称谓,叫旨、诏。秦统一六国之后面临着旧贵族不断寻求复辟的反抗,一方面在政治结构上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一方面把旧有的秦国的法律归行于统一后的秦王朝。

  秦统一后,在吸收六国旧律基础上,所归纳出来的一系列的刑罚。

  1.秦的刑罚显得较为宠杂,死刑分为很多种,如传统的斩、绞、枭、戮等,在秦都有所反映,而且在秦律当中,死刑还有一些更为严厉的,如族刑、具五刑。

  2.西周以来形成的肉刑在秦也是非常多的,另外秦代还出现了大量的徒刑,如鬼薪、白粲、司寇。

  “司寇”在西周作为司法长官的称谓,反映了古人兵刑同源的认识。法律最初来源于战争,司是管理,寇是外来的敌人,司寇是负责抵御外来敌人的官员,当然和军事有关。后来司寇成了秦的一种徒刑的称谓,主要是指一个人获罪,要把他发到边境上去守城,去戍边。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3.赎刑:“赀”,罚没财产。如:赀盾、赀甲。

  4.身份刑:“耻辱刑”,通过一种刑罚的羞辱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如“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围绕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而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秦国地处战乱时期,战国末期,随着对六国的兼并,原来的人口户籍一时难以确认,没有一个有效的户籍管理,也就对所统治的民众无从真实了解,适用在法律上难以有一个公平的标准,而身高是客观外在的,任何人犯了罪,拿来一量就够了。所以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没有户籍,不知道实际年龄,身高就成了一个相对的既合理又公平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从秦以后,随着传统户籍制度的完善,以身高为原则渐渐恢复到以年龄为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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