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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7日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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