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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1)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日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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