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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怎样管辖如何公正

来源:233网校 2001年7月19日

中国以前一直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也没有将任何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且对于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条款采取了保留的态度。但是,在中国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中国同意了该条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如何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从总体上说,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为准绳。但对于当事国来说,掌握诉讼方法还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阐明两点。(1)当事国应该详细地说明诉讼事由。(2)应该尽一切可能说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前者也是当事国希望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达到的目的,所以诉讼请求绝对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后者是当事国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的依据,也很重要。
其次,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进行中,应该讲清楚两点。(1)把事实讲清楚。(2)把法律依据讲清楚。只有在事实和法律都清楚的前提下,国际法院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还要具备诉讼代理人。国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与国内法院的诉讼代理人不同。前者是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后者是代表个人或法人进行诉讼。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指派本国的外交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英联邦国家则指派本国的司法部长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四,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时,要配备一个强大的律师团。因为律师团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能够在国际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以刚果诉比利时案为例,刚果在临时措施诉讼中指派的律师只懂刑法而不懂国际法,结果一败涂地。所幸的是,刚果及时纠正了这一做法,派出了精通国际法的强大的律师团,从而在第二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点是很值得学习的。实际上,国际上一些著名国际法学者如劳特派特、小劳特派特、布朗利都曾担任过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的律师。


三、国际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问题

国际法院成立至今以来,为保证其公正性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九条规定,国际法院法官为品格高尚并在各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选举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九条规定,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根据该条,国际法院15名法官在构成上考虑了各大洲的平衡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衡。再如,国际法院还引入了"专案法官"(又称"特别法官")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判;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以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判。"专案法官"制度的引入就是为了顾及当事国籍法官的平衡性从而保证国际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又如,《国际法院规约》还规定,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争端当事国国民时,则该院长的职能由副院长代行。
但是,实践中,国际法院在断案时还是难以避免完全不受政治因素等影响。如在南联盟诉北约十国的案件中,国际法院中的北约籍法官就普遍支持北约,而不支持南联盟。所以,国际法院的法官应该做到从事实本身出发,从国际法出发审理案件。应该尽量避免政治的影响。纵观国际法院的历史,英国籍法官费次莫里斯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好的榜样,他在英国与荷兰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就没有受本国政治立场影响而投了英国的反对票。当然要做到完全的公正,仍然要做很多事情,要有很多的路要走。
与国际法院的公正性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国际法院权威性的问题。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结果的能力,但法院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法律拘束力。而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却严重危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该案是发生于德国与美国之间的关于德国指控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的案件。国际法院判决美国败诉。而美国居然以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这一做法激起了欧洲许多国家的强烈愤慨。所以,如何加强国际法院的权威性也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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