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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习指导(1)讲稿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 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

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必须具有四个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一定的政权组织,
主权。
关于国家的类型,按结构形式可为单一和复合国,复合国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微型国家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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