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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三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1日
第三节 准据法
1.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经冲突规范提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其中婚姻举行地法是系属,若地点在中国,则中国法是准据法)。
2.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3.准据法的确定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按照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民通意见规定,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实际上是采用第一种和第三种)。
(2)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由该外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没有人际冲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解决新旧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实施以前的用旧法,实施以后的用新法(不溯及既往);未决事项依新法或后法,不依旧法或前法(未决事项用新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时按旧法无效按新法有效时,算其有效(尽量有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确认合同无效的应用中央法,不用地方法规(中央优于地方);再审的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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