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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二章第五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1日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中国与尼泊尔);
2.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中国与俄罗斯);
3.  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特权与优惠(如英联邦);
4.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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