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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3日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

  B.受理

  C.答辩:45天之内

  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

  E. 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

  F. 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

  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我国规定回避情形:

  A.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3、审理:依书面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4、裁决: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5、法律适用:实体法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未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行: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裁定;非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

  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撤销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方败诉方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法院撤销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无权抗诉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般实践:同等国民待遇

  我国规定:

  A.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

  B.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行为能力依属人法,依法院地法有而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适用法院地法

  C.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可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属地、属人、协议、专属、平行等五种管辖原则

  2、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A.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B.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

  C.专属管辖: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适用港口所在地、遗产纠纷、合资合作勘探

  D.协议管辖

  E.默视管辖或推定管辖

  F.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G.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1、期间:答辩期、上诉期均30天

  2、诉讼保全: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

  3、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四、国际司法协助

  1、我国协助内容: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承认

  2、途径和履行: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

  3、被请求拒绝情形:

  A.对有关文件真实性有怀疑

  B.不属该国职权范围

  C.与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符

  D.法律所禁止。

  4、域外送达:必须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允许的途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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