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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校讲师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7日

21.答案: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据此条规定,B项正确。

22.答案:B

解析:《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故A错误。在拍卖中,对显而易见的瑕疵无需告知,并对已经明确告知的瑕疵,不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故B项应选。《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据此,C项认为瓷器未设定低价就无法拍卖是错误的。《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D项错误。

23.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并未规定销售者、生产者和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正确。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故,对不合格的商品,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C项错误。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D项商场的欺诈行为应由商场独自承担责任,故D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B项符合题意,当选。

24.答案:A

解析: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可知,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5.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故A项不选。《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故,B项不选。《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C项符合题意。《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D项不符合题意。

26.答案:D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故选项B、C符合法律规定。陷阱在选项A由于冷冻柜是营业所用,所以不为生活必需用品,故该选项也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排除可知D为正确答案。

27.答案:A

解析:本题中,乙在工作时间非自己过错导致右臂伤残,故应认定为工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A项正确,D项错误。因甲与乙都与机械厂有劳动合同关系,机械厂应对其员工甲造成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乙的损失应向机械厂要求赔偿,选项B错误。依《劳动法》第3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故C项错误。

28.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结合以上两条规定,A项不正确。

29.答案:D

解析: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总结各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本题中有两个陷阱。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30.答案:B

解析:各国对于下列罪行或非法行为享有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1)海盗行为。包括私人船舶和飞机,被控制的民用船舶、飞机和军舰、政府船舶和飞机,只要其为私人目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和财物从事任何的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2)非法广播行为。任何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干扰任何国家正常的无线电讯号的行为均为非法广播行为。(3)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的行为。对于在公海上贩运奴隶和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各国均享有普遍管辖权。故A、C、D都是各国可以行行使普遍管辖权的行为,只有B项是本题答案。

31.答案:C

解析: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

32.答案:C

解析: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同样,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结合本题,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A、B选项都不正确。詹氏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D项不对,是因为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

33.答案:D

解析:A项派遣国只是在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正式派遣。派遣参赞无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项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其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而只有对于使馆除外交人员的其他人员,才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C项只有派遣国任命的大使或公使级的使馆馆长在到达接受国后,履行职务前,必须约定日期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正本。而代办级的使馆馆长只需将其委任书递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即可。

34.答案:D

解析:在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开始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A项错误;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以下三类: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B项错误;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是为了惩治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罪行,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于1993年6月在海牙设立的,C项错误;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等几大类,D项正确。

35.答案:B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题中,马尔在加拿大有住所,且在加拿大和美国都有销售电脑的生意,应当认定加拿大法为本国法。

36.答案:A

解析: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任选其一。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之分,只允许按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一作为准据法。因此,选A。

37.答案:D

解析:反致是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本题中,该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如在法国起诉,则根据法国法(不动产所在地法)规定直接适用法国法;如在德国起诉,则以死者本国法直接适用德国法,两种起诉均不会引起反致。

38.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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