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答案:D
解析: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本题中,A公司与B公司对合同争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即属于协议管辖。但是由于不动产争议的管辖在我国属于专属管辖,即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公司与B公司选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题应选D项。
42.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章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下: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因此A项不正确,D项正确。《公约》在第2条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所以B、C项不正确。
43.答案:B
解析: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构成欺诈,应对此承担责任。考生在做此类题时要注意与预借提单相区别,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44.答案:A
解析: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9条的规定,保兑信用证的开立,对于保兑行而言,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立信用证,也即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等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要求,保兑行就没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45.答案:C
解析: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现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得适当延长。
46.答案:C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不给医疗方法和动、植物以专利,但对微生物和植物品种应给予保护。所以,C项当选。同时,在版权领域,TRIPS不保护精神权利,在商标权领域,TRIPS允许成员国把“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即声音、气味等可以成为TRIPS的保护对象,此外,TRIPS还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47.答案: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A、B、C均有碍于司法公正的维护。
48.答案:C
解析: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90、91条规定,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枪支借予他人或者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而造成危害社会后果,应当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49.答案:C
解析:“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0.答案:D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24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可知A、B、C项正确。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D项被开除公职的是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之一,不是公证员被免职的情形。
51.答案:CD
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团等范畴)。就个体而言,自然人的外延显然要比公民、人民的外延宽泛。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的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而公民权只能由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享有。因此,选项A错误。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国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是关于保护主义的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而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对特定期间或者特定时间、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因此,选项D正确。
52.答案:ABC
解析:法律规则按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法律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果某一规则既授予权力同时又设定义务,则是权义复合性规则。对照宪法有关条文,A、B、C三项均是权义复合性规则,而D的规定则是义务性规则。
53.答案:ABD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守法与执法的概念及其区别有一定的了解。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54.答案:ABC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了解法制与法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法治是指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因此B的说法也不适当,而D的说法正确。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并未涉及实施效果,因此实现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这种说法也不适当。
55.答案:BCD
解析:法律秩序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2)个人方面的因素,即个人的法律意识、理想、道德、文化、纪律观念等综合素质水平。(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秩序的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等环境。(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是指法律是否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否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其基本要求是明确、完整、和谐。综上,可知B、C、D当选。而A项法制方面的因素,明显不同于体制,因此不当选。
56.答案:ACD
解析:法与国家的关系是:(1)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法的存在离不开国家的存在;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内容受国家形式、特征、传统、职能的影响。(2)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国家性质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实现国家职能和完善国家制度的有效工具和必要手段。B项错在法应以国家存在为前提。
57.答案:ABCD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考生对香港基本法的内容有一定了解,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公民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可以把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比记忆。由于两地的社会制度不同,内容必有差异,而差异就是考试的重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A、B、C三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差异就在D项。传教自由正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而没有为我国“宪法”所规定。
其实即使考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熟悉,但只要揣摩出命题者旨在考查两地制度的差异,而又考虑到香港受英美法的影响,故可以大胆的把D选上。
58.答案:BCD
解析:《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项李小波未满18周岁,不合条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刘光华虽学了占卜、算卦,C项周秋兰被说成有伤风化,并不能成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理由,因为两人均满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两个条件。D项丁长生虽被判有期徒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三项。
59.答案:ABD
解析: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乡、村两级干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破门而入刘某家,是侵犯他人住宅;将刘某带到村委会教育一天,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刘某未穿戴整齐,此种行为又侮辱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显见,A、B、D三项符合题意。至于C项,乡、村两级干部侵犯的是刘某女儿的权利,而非刘某。
60.答案:ABC
解析:参见《立法法》第88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