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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5月24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4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H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  1.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难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2.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之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有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税为作准约文。3.条约用语推走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4.除依第一项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之情形外,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运用第31条及第32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另参见第31条:“解释之通则: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序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以及,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根据上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是:(1)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3)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的,有关各方仅受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如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解释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因此,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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