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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3)

来源:233网校 2019年8月3日

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0题,单选)

A. 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 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 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 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及不予立案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立案仅要求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遗弃婴儿符合这两个条件,至于遗弃的具体原因可以在侦查中查明,而非立案的要求,故A项错误。环卫工人马某为报案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控告人才能申请复议,故B项错误。控告主体只能是被害人,而本题中被害人为婴儿,“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是第三人,只能举报和报案而非控告,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D项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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