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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之刑诉法(5月18日)

来源:233网校 2020-05-18 09:27:09

1、张某侵犯著作权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运用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未按照合法的搜查程序收集的盗版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B.张某的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取证是非法的

C..在对张某监视居住期间,未在被监视居住的地点讯问张某所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D.未对张某讯问进行全程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本题考查证据规则。 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除紧急状况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为我规定讯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在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题中,侵犯著作权案并不属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故C、D选项错误,不当选。

2、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害人就医时,救治医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受伤情况的供述,该供述属于鉴定意见

B.张某与王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归案后张某向公安机关供述王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还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张某关于王某毁坏财物的供述属于证人证言

C.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封信,后来通过笔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该信属于书证

D.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该监控录像属于物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书证的审查判断,物证的审查判断。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选项,救治医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受伤情况的供述,属于证人证言,不属于鉴定意见。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张某关于王某毁坏财物的供述属于证人证言。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公安机关是依靠信上所写的笔迹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而不是依靠信上所记载内容锁定犯罪嫌疑人,所以这封信属于物证,不属于书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则该监控录像属于视频资料。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张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湖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两周岁的男婴抛入湖中,致其溺水身死。关于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的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男婴因溺水身死

B.张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C.张某的行为系故意

D.该男婴不会游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本题考查应当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根据《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本题中,A选项是犯罪危害后果,属于客观方面。B选项属于犯罪主体要件。C选项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故A、B、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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