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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21-05-20 11:10:21

1、关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A、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B、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88年宪法修正案初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变迁,是历年的考试重点。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A项正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正确。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C项正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D选项遗漏了“特别行政区”,因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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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法院可以适用裁定

B、对任何裁定,都可以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C、对法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救济

D、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判决和裁定都专属于法院适用,A正确。对执行阶段的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譬如对减刑、假释裁定,不能上诉、抗诉,B错误。《刑诉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C错误。《刑诉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10篇案例引用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错误。

3、聋哑人甲故意伤害乙,侦查机关在搜查甲的家时邀请了邻居黄某见证。起诉时,检察机关聘请王某当手语翻译。审判时,法庭将出庭传票送至甲家,甲的哥哥大甲代收。由于案情复杂,公诉人聘请了李某对张某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下列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

A、黄某

B、王某

C、大甲

D、李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题中,黄某系见证人,王某系翻译人员,大甲系甲的近亲属,李某系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这些人中,只有翻译人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4、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乙(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乙答应。甲盗窃了公司财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成立盗窃罪的实行犯,同时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B、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同时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不作为)

C、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不作为)

D、甲、乙只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乙是实行犯(作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乙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为甲提供帮助。具体分析如下: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一般按照实行犯的身份特征来定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形式例外,依照主犯性质定罪。甲没有身份,欲实施盗窃公司仓库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所以依照甲的身份特征来定罪;乙有身份(公司保安经理),基于职务对公司的财物负有保护义务,其故意放甲盗窃公司仓库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甲完成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因此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不作为的帮助犯。

5、被告人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B、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C、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D、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A中说法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可见,仅仅提出申请还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但本案中,张三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因此,法庭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D错误。对于本知识点,简单总结就是:庭审前申请排非的,结论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审中申请排非的,结论是调查后当庭宣布,休庭的,再次开庭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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