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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3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3 0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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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担任行政长官,应当年满45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B、行政长官有权解释基本法

C、行政长官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

D、在行政长官弹劾程序中,如果调査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可提出弹劾案,报请立法会决定免去行政长官职务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A项错误。同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B项错误,行政长官无权解释基本法。同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可见,普选产生只是目标,目前仍然沿用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办法。根据香港基本法和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提名表格须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提名,每名选举委员只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竞选人在提名期内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超过15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提名表格并获得确认有效后,由近1200名选举委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人选,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五届行政长官便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的。C项错误。同法第73条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D项错误。

2、关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法律的要求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A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注意,此处审查的对象只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没有法律。因此,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29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因此,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正确。

3、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

B、我国乡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C、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D、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关于宣誓仪式的主持组织,第一,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第二,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第三,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及以下的宣誓仪式分别由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组织。第四,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第五,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CD选项正确。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故B选项错误,注意就职时宣誓即可。

4、乘坐甲国航空公司航班的乙国公民在飞机进人丙国领空后劫持并杀害丙国公民.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及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发生在丙国领空。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乙国公民,乙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甲国航空器上,仅甲国有管辖权

D、甲国、乙国、丙国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如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等。本题中。甲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乙国为犯罪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ABD正确,C错误。

5、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只要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正在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重婚罪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C、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对紧急避险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受到侵害,一般由国家机关救济。公民个人的救济会受到限制。A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也应具有适时性。B项中重婚罪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其并非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因此,不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B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的存在。由于紧急避险是法定的(客观)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行为的不法性。因此,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也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错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自然人)。D项中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的危害行为不属于自然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单位犯罪时,对单位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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